和谐社会道风建设与佛教公众形象三者之间的关系
中国共产党十六届六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反映了中国共产党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宗旨,体现了全国人民的根本利益和愿望。《决定》指出:「全面贯彻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依法管理宗教事务,坚持独立自主、自立自办的原则,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加强信教群众同不信教群众,信仰不同宗教群众的团结,发挥宗教在促进社会和谐方面的积极作用。」从而反映了党和政府对宗教界的重视、要求与期望。说明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的伟大事业中,宗教界是一支重要力量。所以说宗教界是一支重要力量,因为全国五大宗教有一亿数千万教徒,而我们佛教就有一亿教徒。一亿多佛教徒分布在各行各业,有工人、农民、知识分子,现在又出现了新的社会阶层,像个体户、民营企业主等等,这些新的社会阶层中有许多人是佛教徒。佛教徒作为公民,是人民的组成部分,理所当然是要爱国的,不管是从作为社会主义的建设者,占全国人口近10%比例的数量来讲,还是从其爱国者、建设者、劳动者的身份来讲,他们都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一支重要力量。寺院是佛教的基础,僧尼是人天师表,而要发挥佛教在促进社会和谐方面的积极作用,寺院的道风建设和佛教僧尼的形象至关重要。《全国汉传佛教管理办法》对寺院的基本属性和职能的表述是:「寺院是僧人修学、住持、弘扬佛法的道场,是保存、发扬佛教文化的场所,是僧人从事服务社会、造福人群活动的基地,是联系团结国内外佛教徒的纽带。寺院须保持清静庄严,树立纯正的道风学风,正常开展法务活动,运用其多方面职能,庄严国土、利乐有情,以利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所谓形象,不过是一个人或一个组织,通过其表现和言行举动,形成的神情面貌或性格特征而已。这种由个人思想本质内涵修养表现在外的言语行为,或一个组织由其性质特征所表现在外的状态,能够引起他人对其好坏的认识取向。而公众形象就是社会群众对其人其组织认知取向。坏的形象使人感到反感,甚至厌恶,好的形象使人感到亲切、敬意,生成一种亲和力。本来,对于佛教而言,佛法讲缘起性空,无所谓形象不形象的问题,但是,从入世的角度来说,作为寺院和僧尼,肩负着爱国爱教、、荷担如来家业、普度众生的圣神职责,如果形象不好,怎么能如法地开展弘法利生的事业?正因为僧尼个人形象和寺院形象是佛教整体现象的组成部分,所以,你这个寺院是不是爱国爱教,道风纯正,清静庄严,你这个僧尼是不是持戒修行,身口意三业是不是如法如律,直接关系到佛教事业的前景和发展的大事因缘。故佛教公众形象,最主要的就是看作为信众精神家园的寺院和作为人天师表的僧尼,在信众和群众中有没有亲和力、感召力和凝、聚力。而佛教的形象关键取决于道风的建设、僧尼的修行持戒。
所以,所谓道风也好,形象也好,从佛教的角度来讲实际上就是寺院僧尼在修学中所形成的一种讲因果、讲修行、坚持正信正行的风尚和氛围。要有好的道风和形象,这就要求我们庙就是庙,僧就是僧。所谓「庙就是庙」,就是寺院不能偏离《汉传地区寺庙管理办法》所规定的基本属性和职能,应该努力把寺院建设成为信仰活动中心、道德教化中心、慈善事业中心、优秀传统文化传播中心、国际交流中心,起到维系道德、传承文化,进行对外友好交往的社会作用:所谓「僧就是僧」,就是说僧尼必须坚持持戒、修行、具足威仪、素食、僧装的基本原则,在坚持佛教教制对僧人的基本要求上,完善人格、僧格、国格。只有做到「庙就是庙,僧就是僧」,才会真正成为信众的精神家园和人天师表。任何偏离寺院的基本属性和职能的寺院,只能是「庙像庙」;任何不遵规守戒的僧尼,也只能是「僧像僧」。而「只像庙,只像僧」,既不利于佛教事业的发展,也不利于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建设。所以,如果若将寺院变为商业牟利之地、闲人游乐之境、文物仓储之库,漠视寺院的道德教化功能和人文价值,无论对佛教的自身利益还是对国家民族的整体利益都是不利的,如果寺院和僧尼没有道风和佛教的好的公众形象,也就谈不上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发挥积极作用了。因此,要发挥佛教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积极作用,就不能偏离寺院的基本功能和僧尼的良好形象,这三者之间实际上是一个密不可分的有机整体。
(圣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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