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教慈善,僧人施财的如理性很少被严肃讨论过
时下,有许多以佛教寺院为背景发起的“慈善基金会”、“慈善论坛”、“慈善品牌”做得风生水起。一般认为,以弘法利生为“家务”的寺院和僧团,带头做慈善、救济贫困似乎具备天然的合理性。但热闹背后,这种千余年佛教史上罕见的大规模僧团“财施”现象却很少被严肃讨论过。
僧伽布施 重在施法而非施财
从“佛教票友”也常常耳闻的佛法常识来讲,“布施”的形式有三种:财布施、法布施与无畏布施。简单来说,财布施分为两种,一种是外财施,指将金钱、财产、食物等自身以外的物质等布施与人,另一种内财施是指将自身的身、肉、骨、血施予众生;法布施是将佛法智慧施与他人;无畏布施是在他人困苦惧怕时给予其勇气和安慰。
在家人与出家人,在能够行持的布施类别上,可谓泾渭分明——俗世施者,多行外财施;出家者,舍家弃财,行比外财施更为珍贵的内财施、法施、无畏施。民国高僧守培法师曾以“僧伽布施的问题”为题,从教证、理证上以相当长的篇幅,对僧俗布施的不同进行了详尽甄别,并尖锐提出:出家人大行财施是佛法败相,是末法潮流!
佛教戒律对僧人财施有明确规定
或许令人匪夷所思,为何看似天经地义,被众人点赞的“佛教慈善”、“僧伽财施”会被一位高僧如此差评?因为佛教戒律中明确规定,比丘如果送在家人财物,是“破他家”,令其“折福”;如果住持将十方“常住”的庙产和财物,私行处分、或布施者,皆名“盗用常住”,或可视为“不净施”,甚至犯五种不应施中的第一条即“非理求财”。
这当然也有例外,如果出家人为方便开遮,暂时权且积蓄个人余财,或可转施,但十方众僧之财属于十方僧众,万万不可转施,否则违犯盗戒。可见,布施虽是六度之首,但这一善行也须具备施者、受者皆不违理的条件,否则就好比无期的借贷,苦果的源头
。但无论是调动别人的资财来做寺院的慈善,还是世俗居士借助寺院的背景来抒发自己的博爱之情,在某种程度上,都是在鼓动僧团把大量精力投入到世间的慈善事业。脱离佛教教人了脱生死的终极意义,大面积地以人天善法来“顺应时代需要”,说轻一点,是佛教不健康的发展潮流,说重一点,是背离僧团布施佛法的主业,是不务引领众生出离娑婆的正业,甚至是一种“庙产兴学”的当代翻版。在我们痛击“挟佛敛财”这类大恶的时候,或许还应当注意有这样一类被俗人的爱心绑架、被世俗中所谓普世价值所引夺的“挟僧布施”现象,这或许是一种更为隐秘的“消费佛教信仰,消解佛教神圣”。
佛教大道超越“人情”和“俗世”
超越世俗、超越善恶乃至超越生死,才是佛法这个磅礴的智慧体系所追求的终极目标。或许可以把解决实际困难的慈善活动,做为弘扬佛法的手段和工具等等,但心里要有数,不能把手段当目的,把工具当理想,而在不知不觉中贱卖了佛教。
当下,被称为是太虚大师提倡的“人间佛教”在教界占据主流,但其发展方向似乎已远远偏离了太虚大师的本意。在《佛乘宗要论》里,太虚大师曾警策说世间善法须以出世善法为本。而当下的“人间佛教”则令出世法近乎屈膝于世间法。忽略佛教的崇高性和神圣性,将佛教扭曲成以“佛教”为名,仅满足人间需求为目的的“人间佛教”,认可佛教适用于世俗的部分,而隐去甚至删除超越世俗的部分,都成为当下佛教发展中值得警惕的危相。
对“人间佛教”的理解,是决定近现代汉传佛教的走向发展的命题。对于传统“佛教”搭配时髦“慈善”的看法,中肯也好,偏颇也罢,至少说明“佛教慈善”是个有待争锋而非天然有理的固定搭配。哪怕是台湾某些业已成熟的宗教慈善模式,参考借鉴之前也应有所拣选。冷观眼下学界、教界乃至社会对“中国佛教的慈善之路”的热切,或许这个命题本身的真伪,还尚待简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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