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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不再开具“我妈是我妈”等18类证明

发布时间:2024-04-30 01:43:51作者:普贤行愿品结缘网
公安机关不再开具“我妈是我妈”等18类证明

身份证丢了,户口簿丢了,甚至人“丢”了,都要去派出所。“有困难找警察”是不假,可有些事情,民警真的帮不了忙。前天,公安部在其官方微博“公安部打四 黑除四害”上就晒出了18项不该由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那些要开具“我是我”“我妈是我妈”类似奇葩证明的市民可要看准了,这些证明到底该哪些部门出具。

而派出所平时出具的证明里,哪些证明最多呢?

昨天中午,记者来到渝中区大阳沟派出所。即使是在周末,来派出所里开具证明、办事的市民仍不少。

在下午1点到2点的一个小时里,就来了两位请求开具临时身份证明的群众。值班民警在确认其身份信息等情况后,不到2分钟时间,就给他们出具了相关证明。

“这些都是忘了带身份证,而要在本地住宿的群众,大多是外地人。”民警介绍说,除了临时身份证明之外,平时派出所开具得最多的还有户籍证明等。

对于要求开具“我是我”“我妈是我妈”的这种奇葩证明,派出所民警也的确遇到过。“这主要是部分单位不人性化的‘奇葩要求’,所以市民也被迫来开具这些‘奇葩证明’。”

民警介绍,去年年底,家住渝中区上清寺的刘女士(化名)来到派出所请民警为她开具外婆的死亡证明。

“我们单位要我出具外婆的死亡证明才批准我的假……”刘女士说,自己在一家私人企业上班,平时单位管理较严,职工假期也不多。大约半个月前,刘女士的外婆 过世了,因为家庭的原因,老人的后事一直拖了很久都没处理完。刘女士便想向单位请几天假,把剩余的事处理完,好安心工作。

谁知刘女士去单位请假时,单位竟要她出具外婆的死亡证明

。“我外婆才过世不久,单位领导打个电话或是询问一下知情人,就能证实,可非要我开死亡证明……”刘女士当时对民警解释说,可能是单位请假的职工较多,公司担心员工编造借口请假,才提出如此“要求”。

这些事在派出所无法证明

身份证15位升至18位后,原号码不变,需证明是同一个人的

解释:身份证15位升18位,第18位是校验码,采用11进制,其中第11个数由固定公式算出,相关单位可登录互联网自行查询核对,无需派出所出证明。

因非公安机关原因将姓名填写错误,如银行存单、保险单、学校、单位档案中姓名同音不同字,需要证明是同一个人的

解释:造成错误的责任主体不是派出所,派出所也不知情。公民应到公证机关去做公证。

身份证丢失或损坏,需要乘机、取款、报名、考试等,需出具身份证明的

解释:身份证丢失或损坏,可到市(县、区)局身份证办证中心补办,同时可办理临时身份证(2个工作日即可领取)。补办身份证没有附加条件。

持有身份证和户口簿等合法证件,要求派出所出具身份信息证明的

解释:身份证和户口簿是公安机关为公民发放的法定身份证件,派出所无需再出具其他身份信息证明。

偿还能力证明

解释:居民是否具有偿还能力,不在派出所掌握情况之内。公民可到公证机关寻求公证。

生存(健在)、死亡证明

解释:确定公民生存死亡是卫生防疫部门的责任,应由卫生防疫部门负责确定。

亲属关系证明

解释:家庭成员在户口登记以外的亲属关系,不在派出所掌握的情况之内,派出所不知情。应到公证机关进行公证证明。

婚姻状况证明

解释:民政部门是婚姻登记机关,公民应到民政部门取证。派出所不予出具证明。

身份证丢失证明

解释:公安机关对丢失身份证的补办,没有附加任何条件,丢失即予办理,同时可办理临时身份证。因此,派出所不予出具证明。

家庭收入情况证明

解释:家庭收入情况不属于派出所工作业务范围,派出所不知情。因此公民应到公证机关进行公证。

实际居住地证明

解释:派出所负责户口登记,是否实际居住派出所属于不知情。公民应到实际居住地社区(村)委员会出具证明。

保险事故证明

解释:保险公司内部有专人负责事故现场勘查,派出所无法对现场损失作出核定。

人员失踪证明

解释:宣告公民失踪是人民法院受案范畴,不是派出所的责任范畴,派出所无权证明人员是否失踪。应向人民法院申请出具证明。

违法犯罪记录证明

解释:违法犯罪记录是公安机关内部掌握情况。国家行政、司法机关政审、调查或企事业单位重要岗位人员任用需要调查了解的,应由需要单位派人持有效证件及单位介绍信,申请派出所出具证明,对个人一律不予以出具。

各类证件、印章丢失证明

解释:公民因各类证件、印章丢失到派出所登记备案的,派出所给予出具报案登记证明,只证明该人曾有报案登记,至于是否丢失派出所不知情。因此,不予出具证明。

非组织行为索取现实表现证明

解释:现实表现证明属政审范畴,应由组织出面了解,个人索取属于非组织行为,派出所不予出具证明。

房产情况证明

解释:公民房产情况不在公安机关业务范畴之内,派出所属于不知情。公民应到责任单位房产部门或公证机关索取证明。

本人持招工单位调查表,让派出所出具现实表现证明的

解释:任何劳动者都依法享有平等的就业和选择就业的权利。让就业者本人到派出所政审,是对就业者的歧视,是违法的。确因工作需要应由组织出面进行外调。因此,派出所对个人持调查表的不予出具证明。(重庆晨报记者 谭遥 实习生 廖存希 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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